书式十七 |
允许人称号:
地点:
邮政编码:
德律风(含地域号):
国籍:
能否再允许:
被允许人称号:
地点:
邮政编码:
德律风(含地域号):
国籍:
署理构造称号:
允许利用条约失效日期:
允许利用条约停止日期:
牌号注册号:
种别:
商品/办事项目:
允许人章戳(具名): 署理构造章戳:
署理人具名:
注:请 按 背 面 说 明 填 写
填写阐明:
1.本书式为请求人提交牌号利用允许条约存案请求时利用的书式。请求人该当依照要求照实填写,不得私自修正款式。请求书该当打字或印刷。
2.允许人称号与“允许人章戳(具名)”地方盖印戳(具名)及所附主体资历证明文件中的称号该当分歧。允许人为天然人的,该当同时在姓名前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。
3.允许/被允许人地点该当依照主体资历证明文件中的地点细致填写,主体证明文件中的地点未冠有省、市、县等行政区划的,允许/被允许人该当注明响应行政区划称号。允许/被允许人为天然人的,可以填写其通讯地点。
4.再允许人提出存案请求的,应将其有关状况填写在允许人响应栏目,并在“能否再允许”栏中注明。
5.委托牌号署理构造报告的,该当填写署理构造称号并在右下方“署理构造章戳/署理人具名”栏由署理人具名并加盖署理构造章戳。
6.允许利用条约失效/停止日期该当依照年/月/日的款式填写。
7.牌号注册号、种别该当依照《牌号注册证》填写。马德里国际注册牌号,该当在注册号前加字母“G”以示区分。
8.共有牌号操持牌号利用允许条约存案,需由代表人提出请求,并视为曾经失掉其他共有人的受权。共有牌号的允许条约中应有全体共有人签章。
9、允许人为法人或其他构造的,该当在“允许人章戳(具名)”处盖印。允许人为天然人的,该当在此栏用钢笔或具名笔具名。所盖印戳或具名该当完备明晰。
10.请求牌号利用允许条约存案应附送允许条约原件。
11.免费尺度:每份牌号允许条约存案请求费300元整。